(2012)兴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廖旺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旺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兴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旺生,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兴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旺生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廖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廖旺生向袁某索要了其户口本、农村合作医疗本并交给黄招苟(另案处理)。2012年8月9日,黄招苟与李某(不知情)持林潮海(另案处理)提供的伪造的袁某住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等证明文件,以报销医疗费的名义,骗取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疗资金7002元,李某在兴安县农业银行高尚分理处领款后交给了黄招苟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廖旺生已退出诈骗所得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旺生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李某、袁某、赵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取款凭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的复函;伪造的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财政票据真伪鉴定书;被告人廖旺生及同案犯黄招苟、林潮海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票据、文件骗取国家医疗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廖旺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廖旺生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旺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廖旺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旺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建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