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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仲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郝宝玲与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玲,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仲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郝宝玲,女,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芳,董事长。申请人郝宝玲与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2011年12月1日作出咸仲裁字(2011)第1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宝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本院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咸阳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郝宝玲购房款及损失费190000元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郝宝玲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1)第15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山审 判 员  杨党代代理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