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邹立群与邹祖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群,邹祖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70号原告:邹立群,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邹祖盛,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群诉被告邹祖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立群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立群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