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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133号申请人王光明。被执行人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权利人有另一执行案同时在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人王光明,执行案号为(2011)长执行第755号,执行标的为83042.00元,2011年扣划王光明银行存款20095.42元,还剩余案款62946.58元未执行,而本案申请人王光明申请执行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的为13181.60元,两案相互折抵扣除后,王光明还欠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案款49764.98元,而本案就此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13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