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2011)清民初字第86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支付申请人鲁某某欠款50000元及利息4819元。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1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贺某某一次性付给鲁某某3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鲁某某自愿放弃;2、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