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苏××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模具有限公司;江苏××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1784-4)。住所地:浙江省××××监。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江苏××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常州常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20400400011483)。住所地:江苏省××大道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签订的《开发协议》即定作合同已经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而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大道常××工业园区,无论以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都应当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宁波市北仑××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定作合同关系的证据即《开发协议》已明确约定:协议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为江苏省××大道常××工业园区。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被告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