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坑东村人,农民,住原籍。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黎城县洪井乡烟子村人,农民,现住黎城县德盛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收到本院(2011)黎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故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黎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俊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