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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农民。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改兰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2009)馆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3348元及自2009年11月20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馆法执字第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金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