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小燕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54号罪犯朱小燕,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4日作出(1998)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1年4月18日止于2019年4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8月1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4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考核,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代理审判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