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超群、管鑫与耿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群,管鑫,耿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程超群,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管鑫,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洁,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程超群、管鑫诉被告耿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斗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超群、管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超群、管鑫诉称:2011年11月2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为由向二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2012年1月10日前归还。2012年1月20日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后重新出具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2年2月10日前归还。现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二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耿洁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耿洁向原告程超群、管鑫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程超群、管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耿洁因急需资金周转,向程超群、管鑫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后原告索要欠款无果,遂成诉。另庭审中二原告称,自起诉之日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共计11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程超群、管鑫与被告耿洁之间的借款有借条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二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已归还借款11400元,现被告还应归还借款金额为68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超群、管鑫借款人民币6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耿洁承担(二原告已预交,被告耿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