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与李书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李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45号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李书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9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书勤在龙湖支行10088876002××××账户上存款41190.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和平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 毛 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