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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文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柴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