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林某。被告孙某。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4日生一女儿,取名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2011年曾起诉,本院于4月23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应得部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近年来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女孩孙由原告抚养,被告孙某每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抚养费2400元至女孩独立生活为止。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