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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路安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法定代表人:魏重广,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83号。(原六安市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董事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2129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