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行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邵成红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成红,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舒恒管夹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09号原告邵成红,市民。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阜宁县阜城镇大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义,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舒恒管夹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斯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成红诉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舒恒管夹制造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待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后再决定是否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成红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