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徐XX,毕XX,冯XX,滕XX,丁XX,陈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尹瑞娟、单连芳,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毕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海王路X,被告:徐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理务关镇液化X,身份证号码:X被告:毕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供销社X。身份证号码:X被告:冯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中石化X,身份证号码:X被告:滕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信阳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驻地北X身份证号码:X被告:徐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大场镇驻地永X。身份证号码:X0。被告:王XX,男,1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塔山驻地液X。身份证号码:X被告:徐XX,男,X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大场镇驻X身份证号码:X被告:徐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海青X。身份证号码:3X被告:陈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吴家村X,身份证号码:X十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善伟、季成,胶南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徐XX、毕XX、冯XX、滕XX、丁XX、徐XX、王XX、徐XX、徐XX、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