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凤英、许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许静,许茂筛,陈保加,宋金凤,许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1950年9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许静,女,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王凤英之女)。申请执行人:许茂筛,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王凤英之子)。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惠如,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尚贤路29-6号。被执行人:陈保加,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金凤,女,1955年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陈保加之妻)。被执行人:许茂全,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保加、宋金凤、许茂全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保加、宋金凤、许茂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保加、宋金凤、许茂全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保加、宋金凤、许茂全存款壹万贰元(12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陈保加、宋金凤、许茂全存款壹万贰元(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