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丽水市××与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丽水市××,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363号原告: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天××新村××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甲。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乙。原告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强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14日,原、被告就被告酒店大理石、花岗岩翻新护理工程签订协议,约定:工程款为35元/平方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等内容。原告完成工程甲后,于同年6月3日与被告结算,实际工程量为1890平方米,总价款为66150元。被告仅支付20000元,因资金短缺,尚欠46150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615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石材翻新护理工程乙、清单、领款凭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承揽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承揽方即原告按照定作人即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即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在承揽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庭不持异议。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清洗××有限公司价款46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丽水市××风庭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 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