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康某刚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2011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因装修问题到本市长乐坊小区D3-706室,找到为其装修的西安市皇派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张某某,二人因专修之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康某某随手拿起一根长约40公分的钢片将被害人张某某左手左环、小指打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左手小指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且小指中节骨折,左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等级属十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康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湛审 判 员 卢璐人民陪审员 闫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