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12年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2月10日起在本市中瑞大厦餐饮部做服务员,住在单位位于上城区近江家园四园15幢2单元601室的职工宿舍。同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趁室友外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何某的惠普compad6515b笔记本电脑一台、万马牌音箱一套、硕美科耳机一只、摄像头一只、张裕牌卡斯特红酒两瓶、三星W890型手机一只、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只、LUANDA牌挎包一只、361°牌皮夹一只、LINGYA牌拉杆箱一只、好时曲奇奶香白巧克力一包、天喔牌煮瓜子一包、大白兔牌花生牛杂糖一包、杰尼斯某、JEANSDASSIC牌休闲外套一件、LYDD牌灰色西装外套一件、WIA某、金果籽牌短袖外套一件、1:99牌T恤一件、DCN牌牛仔裤一条、惠普粉红色鼠标一只、F·G·X牌黑色长袖上衣一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657.5元)。后胡某将其中的笔记本电脑、鼠标、耳机、摄像头、音箱等物品销赃。同年2月2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清江路爽想网吧内抓获被告人胡某。案发后,除被被告人胡某喝掉的一瓶红酒外,其余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