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民与被告买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民,买有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李士民,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韩俊林,永年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买有方,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民与被告买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民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岳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