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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民与被告买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民,买有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李士民,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韩俊林,永年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买有方,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民与被告买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民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岳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