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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庆仙与李玉忠、乔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庆仙;李玉忠;乔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唐庆仙。被告李玉忠。被告乔晓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仙与被告李玉忠、乔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仙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庆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唐庆仙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