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庆仙与李玉忠、乔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庆仙;李玉忠;乔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唐庆仙。被告李玉忠。被告乔晓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仙与被告李玉忠、乔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仙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庆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唐庆仙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