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秦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9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秦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北舍村法定代表人阮长林,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秦美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729783.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西安国际港务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两被执行人拆迁补偿费,因拆迁补偿尚未到位,致使申请执行人729783.7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