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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柯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娟,柯模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137-1号原告:吴丽娟。委托代理人:杨永生、邱秀平。被告:柯模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娟与被告柯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丽娟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模松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吴丽娟负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