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柯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娟,柯模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137-1号原告:吴丽娟。委托代理人:杨永生、邱秀平。被告:柯模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娟与被告柯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丽娟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模松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吴丽娟负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