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位磐与马智贺、海丰县全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位磐,马智贺,海丰县全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杨位磐,男,3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马智贺,男,39岁,住海丰县。被告海丰县全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陈胜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丰永。委托代理人李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位磐诉被告马智贺、海丰县全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位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位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