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桐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浙江海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桐商初字第25号原告:嘉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合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浙江海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北。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原告嘉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交的关键证据《资产租赁合同》,向本院起诉时,原告并未在合同上签章确认,根据合同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起诉时该份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原告之起诉缺乏基础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之起诉缺乏基础事实、理由,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嘉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筱明代理审判员 侯立伟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谷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