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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单某与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单某。被告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