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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胡伟良与吴永刚、郑荣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刚,胡伟良,郑荣焕,郑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刚。委托代理人:谢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荣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旭霞。上诉人吴永刚与被上诉人胡伟良、郑荣焕、郑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4月10日,上诉人吴永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永刚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永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4元,依法减半收取2402元,由上诉人吴永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