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胡伟良与吴永刚、郑荣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刚,胡伟良,郑荣焕,郑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刚。委托代理人:谢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荣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旭霞。上诉人吴永刚与被上诉人胡伟良、郑荣焕、郑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4月10日,上诉人吴永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永刚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永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4元,依法减半收取2402元,由上诉人吴永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XX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