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忠文与被执行人杨有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文,杨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有丰,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了(2011)繁执字第00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有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现被执行人杨有丰对申请人吴忠文在本案中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有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