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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松堂与窦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堂,窦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748号原告:张松堂(身份证号:370226195507018930),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窦海英,女,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堂与被告窦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松堂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