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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肖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人格、人品有问题,多次在外与别的男人有染,经常打牌给孩子不做饭。2009年自己打工回来,又发现被告与朱某某关系不正当,遂分居生活至今。据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1994年订婚,1998年结婚,婚后关系一直很好,自己并没有第三者。后自己在韦曲开麻将馆带孩子。2010年11月原告在麻将馆住半个月后外出打工,后换电话分居生活至今。现认为夫妻关系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4年左右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再婚,被告告姐妹俩随母亲与原告父子开始共同生活。1994年原、被告父母为二人订婚,1998年9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1999年2月6日生一子赵某。后原、被告一同去西安打工,期间原告怀疑被告与别的男人有染,后经亲友劝说被告回家居住生活。2008年被告母亲让被告去韦曲给其妹开饭馆帮忙,被告一直在韦曲租房生活。后被告自己开办麻将馆并将孩子接到韦曲上小学四年级,期间经常给孩子钱让其在外面买吃,引起原告不满。2010年11月原告外出打工回被告麻将馆居住10余天,闻听被告与朱某某同居生活,遂再次外出打工,继而更换手机,失去联系分居生活至今。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房屋与被告母亲共有。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期望和好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父母安排下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虽结婚多年,但因双方性格差异,加之对夫妻关系的不正确认识,致使产生矛盾。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矛盾激化,且分居生活较长,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实际双方难以沟通生活。孩子经征求意见愿意随原告生活,应予准许。因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待分家析产后可另案诉讼。至于各自经手债务均未得到对方认可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由各自负责偿还。故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孩子赵某随原告赵某某生活,被告肖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1次。三、原、被告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清偿。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