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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执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水法、周建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法,周建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诸执恢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朱水法,男,1950年6月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周建育,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朱水法与被执行人周建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人民币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执恢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