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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曼妮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郑锡波、黄妙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64号被执行人罗曼妮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诉(201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罗曼妮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罗曼妮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经该判决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已为被告单位罗曼妮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X元。本院认为,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罚金,被执行人罗曼妮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已经足额缴纳,上述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刘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