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冬,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益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宏宇,该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75元,由原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顺平审 判 员 刘 灼代理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