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某某,住图们市。被告仲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仲某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合好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