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4228-3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