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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曾伯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伯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曾伯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伯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伯康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伯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伯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因原告曾伯康撤诉,收取元,由原告卢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