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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单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永刚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月4日在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份举行婚礼。后生育女儿魏某某。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1年2月,我与被告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后,被告带着孩子回到其父母家居住。后经多人调解,仍未和好。现我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特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被告徐某某未答辩。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对被告徐某某调查时,其表示与原告魏某某没有大的矛盾,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4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4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份举行婚礼。2006年11月7日生育女儿魏某某,现随被告徐某某生活。婚后,原、被告之间曾因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据原告魏某某陈述,2010年末,其回家过年,因过年需要用钱,便自行留下4000元钱未交给被告徐某某,双方因此生气吵架,被告徐某某遂带着孩子回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据原告魏某某陈述,其与被告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为存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共同债务为欠张云岭1万元。原告魏某某对自己陈述的上述事实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另查明,原告魏某某起诉时,被告徐某某未怀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并经开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4年2月份相识,经过近一年的恋爱,于2005年1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女,至今已七余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原告魏某某的当庭陈述,结合本院对徐某某、徐宝贵的调查,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经济纠纷等家庭琐事引起,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宽容、夫妻之间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单县徐寨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原、被告自2009年3月份开始分居,因与原告魏某某及被告徐某某的陈述均不一致,依法不予采信。原告魏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魏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