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李氏与涡阳县人民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李氏,涡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李氏,又名李翠萍,女,1941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钟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李氏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人民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原审原告田李氏收到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于2011年3���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受理后,田李氏于同年6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涡民一初字第656号准许田李氏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并于同年7月15日向田李氏送达了该裁定书。同年10月11日,原告田李氏就同一争议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裁定认为:原审原告田李氏收到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中,田李氏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已裁定准许原告田李氏撤回起诉,且田李氏已领取了该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仲裁裁决是两个概念,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2年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原告人起诉期限应适用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故对原告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不予采纳。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不字(2011)第03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田李氏要求涡阳县人民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事项,已经原审法院(2008)涡民一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亳民一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原告田李氏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田李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宣判后,田李氏不服一审裁定,并书面上诉称:1、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等法定事由而作出的程序性裁决,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实体裁决,且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事项,也有可能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其他案件范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应受15天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未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以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限制其诉讼权利。2、原审裁定认为其要求涡阳县医院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或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已经法院处理,原告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这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亳民一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相违背。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劳仲不字(2011)第03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可知田李氏已经就本案争议向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被该委员会以“不属我委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原告田李氏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李翠萍(又名田李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未作出仲裁裁决,故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田李氏的起诉期限应适用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原告田李氏的起诉,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