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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方世贵与马宗财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贵,马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方世贵被执行人:马宗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宗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宗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宗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宗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道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