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纳溪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何银波申请执行简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波,简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何银波被执行人简洪明本院在执行何银波申请执行简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何银波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00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2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简洪明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何银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