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北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常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常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北字第10号原告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转盘北88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崔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存龙,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常冬生,男,成年,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在指定期限内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