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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孔令民与张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民,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孔令民。被告: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民诉被告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民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