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孔令民与张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民,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孔令民。被告: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民诉被告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民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