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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青照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青照,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青照,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2011年9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犯杨青照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蒙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青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赵昆华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