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健与谷志、郭东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谷志,郭东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王健,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志,工商个体户。第三人郭东君,住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谷志、第三人郭东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丁铁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