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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挺与施国铨、陈欢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挺,施国铨,陈欢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王挺,农民。被执行人:施国铨,农民。被执行人:陈欢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38号王挺诉施国铨、陈欢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国铨、陈欢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施国铨、陈欢土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挺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64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