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祥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诸葛艳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诸葛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浙江祥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麟、何丽青,被告:诸葛艳。原告浙江祥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诸葛艳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最高额房屋典当合同,其中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江干区景芳五区65幢3单元602室的房产向原告抵押典当,原告向被告发放85万元典当款,典当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85万元典当款,被告将上述房主抵押典当给原告,在典当合同期内,被告未按时支付典当综合费且在典当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当金,也未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诸葛艳偿还原告典当本金人民币85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67433元(综合服务费要求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江干区景芳五区65幢3单元6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被告房屋抵货一案,系案外人沈军诈骗所致,被告已向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希望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杭州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并立案侦查饶应彪、杜琳凌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而案涉的借贷事实与饶应彪、杜琳凌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应作驳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家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