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书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金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书义,男,汉族,现年56岁,现住。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书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尹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