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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祥根与岑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根,岑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93号原告:胡祥根,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国民,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祥根诉被告岑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祥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祥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