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才兵。被告(反诉原告)李燕。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燕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反诉状。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李燕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燕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因被告(反诉原告)李燕撤诉,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微信公众号“”